武政复决[2022]第57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政复决[2022]第576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财政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974号)不服,于2022年8月3日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974号),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持有某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武汉某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系某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在申请人诉某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纠纷案中,某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称武汉某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投资超过50%,土地可以转让。2006年7月24日,武汉市发改委作出的批复文件载明银行贷款(含道路垫资款)由武汉王家墩某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偿还,现相关道路工程已经结束,道路垫资款应当归还武汉王家墩某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武汉市财政局归还给武汉王家墩某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改名为武汉某商务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武发改投资(2006)335号文件涉及的政府归还有关道路等垫资款的凭证。2022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974号),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对此不服,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违法,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存在,申请人需要确认某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将政府归还的垫资款计入已投资额,是否存在多计投资额的情况。故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974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武汉市财政局偿还武汉市某机场迁建开发有限公司武建可研(2007)7号文件涉及的武汉市财政局偿还该公司投资款(3750.3万元)的凭证、武汉市财政局偿还武汉市某机场迁建开发有限公司武建可研(2008)1号文件涉及的武汉市财政部门偿还该公司投资款(24762.75万元)的凭证以及武汉市财政局归还给武汉王家墩某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改名为武汉某商务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武发改投资(2006)335号文件涉及的政府归还有关道路等垫资款的凭证”。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上述信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974号),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于2022年7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974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3日,申请人通过在线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武汉市财政局偿还武汉市某机场迁建开发有限公司武建可研(2007)7号文件涉及的武汉市财政局偿还该公司投资款(3750.3万元)的凭证、武汉市财政局偿还武汉市某机场迁建开发有限公司武建可研(2008)1号文件涉及的武汉市财政部门偿还该公司投资款(24762.75万元)的凭证以及武汉市财政局归还给武汉王家墩某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改名为武汉某商务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武发改投资(2006)335号文件涉及的政府归还有关道路等垫资款的凭证”,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表后,通过“武汉市财政局办公自动化系统”以关键词“2006、2007、2008”进行检索,通过“武汉市财政局档案室”以关键词“某商务区”、“武汉市某机场迁建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索,同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2022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974号),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2022年7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上述告知书。申请人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974号)后不服,于2022年8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三份;
2.被申请人提交的检索记录截图七份;
3.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974号);
4.被申请人提交的邮寄送达单据及物流信息;
5.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武发改投资(2006)335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汉王家墩CBD商务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6.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974号)是否合法。
一、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974号)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申请人于2022年7月3日向被申请人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974号),并于2022年7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期间未超过20个工作日(2022年 7月3日至2022年7月22日之间共有15个工作日,4个休息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974号)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申请人申请公开“武汉市财政局偿还武汉市某机场迁建开发有限公司武建可研(2007)7号文件涉及的武汉市财政局偿还该公司投资款(3750.3万元)的凭证、武汉市财政局偿还武汉市某机场迁建开发有限公司武建可研(2008)1号文件涉及的武汉市财政部门偿还该公司投资款(24762.75万元)的凭证以及武汉市财政局归还给武汉王家墩某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改名为武汉某商务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武发改投资(2006)335号文件涉及的政府归还有关道路等垫资款的凭证”,被申请人通过“武汉市财政局办公自动化系统”、“武汉市财政局档案室”及“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等途径进行检索查询,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后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涉案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答复内容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974号)程序合法,答复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97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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