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武政复决[2022]第575号

        2022-11-30 17:00 复议中心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政复决[2022]575

        申请人:黄某甲18人

        被申请人青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山区武东街××村统征储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于2022812日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山区武东街××村统征储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青山区武东街××村统征储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程序违法。该方案的前提并不存在合法的房屋征收项目,被申请人启动的储备计划不符合法律规定,更不能成为安置补偿方案作出的前提。被申请人在作出补偿安置方案前,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进行公告,相关前期工作完成之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青山区武东街××村统征储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是以村民代表大会形式形成决议,再以青山区东部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名义作出,该方案的表决主体只有村民,而实际被征收人是包含在村内建设房屋居住多年的其他人,该方案不能照顾到在本村有房无户的外村人,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决议本就不存在公平的前提。二、方案的实施主体不合法。既然本案征收行为是青山区人民政府收储的政府行为,现在实际实施征收的单位是××村村民委员会,由村委会和湖北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涉案土地卖给湖北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建设,这与征收储备计划不符,涉案土地未经过合法征收,未改变土地性质,直接出卖建设,明显是违法卖地行为。村委会强制被征收人搬迁已经违法。三、《青山区武东街××村统征储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实体违法,违反公平原则。《青山区武东街××村统征储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明显降低了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申请人每户原有住房面积都是远大于120平方米,但依据现有安置方案补偿后每户能获得面积仅为30平方米有违公平原则。

        被申请人答复:一、被申请人审核通过的《青山区武东街××村统征储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程序合法,实体适当。理由如下:首先,201612月,依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的精神,为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暨“三旧”(棚户区)改造工作,确定武汉市青山区东部11个行政村的“城中村”由被申请人作为责任主体,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村的“城中村”改造模式,由市政府确定为统征储备模式。我区按照统一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统筹推进包括××村在内的11“城中村”改造工作,并按用地需求,适时启动土地征用、土地性质变更等相关程序。20174月,武汉市人民政府将青山区武东街××村纳入“三旧”改造计划,被申请人启动青山区东部11“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被申请人全面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包括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审核程序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征地项目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组织被征地农民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拟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并以村民代表大会形式对补偿安置方案形成决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初审,此后再报被申请人审核通过。2018年,被申请人依据上述相关精神,依法审核通过了经青山区武东街××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后的《青山区武东街××村统征储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程序合法。二、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由村委会和湖北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涉案土地卖给湖北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建设”与事实不符。在实际的土地储备过程中,××村村民委员会的部分土地由于规划原因无法实施土地征收,尚未被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因此××村村民委员会对该部分土地进行流转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申请人所称的“土地买卖”一说没有事实依据。三、申请人房屋位于青山区××村,其房屋所在地块截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尚未取得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文,武汉市人民政府、被申请人也未针对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作出相关征收土地公告。被申请人在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之前制发《青山区武东街××村统征储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行为只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属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在作出征地批复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单独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因此申请人针对《青山区武东街××村统征储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经审查查明:201722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7年度“三旧”(棚户区)改造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武政办[2017]17号),将青山区××村纳入2017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2017422日,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山区东部11“城中村”综合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5号),决定对青山区东部11村整体统征储备按年度分步实施。2018110日,经青山区武东街××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同意按青山区统征储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来实施××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决议。201822日,被申请人作出《青山区东部城中村统征储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2018428日,被申请人作出《青山区武东街××村统征储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另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青山区××村,其房屋所在地块截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尚未取得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文,武汉市人民政府、被申请人也未针对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作出相关征收土地公告。20198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202011日起施行。20217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743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自20219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提交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7年度“三旧”(棚户区)改造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武政办[2017]17号);

        2.被申请人提交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山区东部11“城中村”综合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5号);

        3.被申请人提交的××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4.被申请人提交的《青山区东部城中村统征储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5.被申请人提交的《青山区武东街××村统征储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6.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的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及周边征地区域对应截图;

        7.《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本机关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征地报批前需履行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个程序,并自202011日起施行。本案中,因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并未按照原征地报批程序取得湖北省人民政府征地批文,其征收程序依法应当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的规定实施。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之前制发《青山区武东街××村统征储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行为只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属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在作出征地批复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单独对外产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实施征地行为时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质表现为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以及被申请人在取得征地批复后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因此,申请人针对《青山区武东街××村统征储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此外,申请人如对被申请人组织实施征地的程序有异议,可向全市征地主管部门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报反映,也可以在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后针对相关征地批复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针对被申请人在取得征地批复后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927


        附件:

         已阅 0  打印   关闭